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GDC):人工智能治理与数字基础设施 [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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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我们向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公开磋商提交意见之后,我们参加了第19届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进一步探讨人工智能系统如何支持公共系统、辅助技术及相关数字基础设施。峰会期间,我们参加了多个分议,包括为《全球多数群体视角下的AI》一书撰写章节并进行展示。这一工作建立在我们此前向公开征集和磋商活动提交意见与反馈的基础之上:联合国人权高专办(OHCHR)AIF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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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与接入目标

《契约》指出,全球仍有2.6亿人无法接入互联网,这一局面所带来的数字鸿沟问题尤为严峻 [§11(b)]。各成员国承诺,到2030年通过创新性融资机制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这一人群的网络覆盖[§11(b)]。早期草案曾设定目标,将入门级宽带订阅费用控制在全国人口底层40%平均收入的2%以内,而第4版修订了这一表述,改为强调“让最广泛的人群能够负担得起”的可负担性,从而为各国因地制宜的适应性调整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11(b)]。

普惠互联不仅局限于个人接入,还涉及机构性基础设施建设。该倡议基于“Giga计划”(国际电信联盟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项目),旨在到2030年实现全球所有学校和医院的网络覆盖与互联[§11(d)]。这是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教育和医疗健康领域数字鸿沟的系统性方法。

数字技能、素养与能力建设

《契约》最初提出了雄心勃勃的基准目标——到2030年,80%的人口具备基础数字技能,60%的人口具备中级或高级能力。在第4版修订中,这些数字已作出调整,承诺致力于“尽可能广泛地普及基础数字技能”,并持续推进更专业化的能力建设[§13(a)]。这一方式为各国政府提供了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本地需求扩大数字教育规模。

数据框架要求按关键人口统计维度进行系统性细分——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障状况及地理位置——从而能够精准定位能力建设举措,并监测各弱势群体的进展情况[§13(d)]。

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整合

《契约》强化了数据驱动型发展,承诺改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追踪与定位工作[§45(b)]。早期草案曾提及SDG监测数据可用性提升50%,而第4版则将其表述为承诺“扩大可预测融资规模”以支持可持续发展数据,并大幅扩充分类数据集[§45(a)]。这些改进有助于支持循证决策并加快寶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进展评估。

环境可持续性目标强调对数字基础设施采取全生命周期方法[§11(e)]。早期版本提及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而第4版则转向确保数字基础设施和设备采用可持续设计以应对环境挑战,特别针对资源使用、排放和电子废弃物产生等问题[§11(e)]。

人工智能治理架构

《契约》在联合国框架下引入了两大人工智能治理机制[§56]:

  • 人工智能独立国际科学小组——通过循证评估促进科学认知,确保地域代表性平衡并提交年度报告[§56(a)]。

  • 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召集联合国全部193个成员国及相关利益相关方,就包容性政策讨论和知识共享展开对话[§56(b)]。

为缩小全球人工智能差距,《契约》概述了人工智能能力建设的关键目标[§60-62]:

  • 在发展中国家开发具代表性的高质量数据集[§62]。

  • 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获取计算资源[§60]。

  • 开发体现语言和文化多样性的本地化AI模型与工具[§59, §62]。

  • 通过包容性技术转让缩小AI鸿沟[§61]。

  • 支持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参与数字经济[§60]。

数据治理与跨境流动

  • 制定数据标准和互操作性框架(2030年前)[§42]。

  • 建立具备互操作性且以权利为基础的国家数据治理框架[§39(b)]。

  • 标准化数据和元数据分类[§42(b)]。

  • 就数据公益再利用建立通用定义[§42(c)]。

  • 建立含隐私保护的可信跨境数据流动机制[§46-47]。

早期版本曾提议将与SDG相关的数据融资增加50%,而第4版现承诺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环境下“扩大可预测融资规模”[§45(a)]。

数据细分要求

该框架要求进行全面的人口统计细分——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族裔、移民身份、残障状况和地理位置进行分类——以确保数据系统的包容性,并促进公平的数字政策实施[§13(d), §45(b)]。

资金与实施承诺

《契约》概述了创新性融资架构,包括拟设立的“可持续发展人工智能全球基金”[§63]、公私混合融资机制[§67]以及与多边开发银行的合作[§67]。实施工作将利用联合国现有平台(如“联合SDG基金”的“数字窗口”[§67]),并整合慢善界与私营部门的承诺[§67]。

体制框架:

  • 依托秘书长技术特使机制,通过拟设立的联合国全系统数字合作办公室加强协调[§72]。

  • 在第82届联合国大会期间(2027年)举行高级别审议会议[§74]。

  • 年度实施情况图谱[§71]。

  • 纳入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SIS+20)审议(2025年)[§68]。

区域及多利益相关方参与

优先国家类别[§8(b)]:

  • 46个最不发达国家(LDCs)

  • 32个内陆发展中国家(LLDCs)

  • 38个小岛屿发展中国家(SIDS)

  • 面临数字能力挑战的中等收入国家

联合国机构协调:

实施工作依托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等专门机构[§69]。协调工作透过联合国五大区域经济委员会以及全球130多个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展开[§69]。

结论

《全球数字契约》标志着就数字合作未来达成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多边共识[§1-4]。它就人工智能治理、数据管理、基础设施接入和包容性数字转型明确了可量化的承诺——将技术定位为实现全人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手段,而非目的本身[§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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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¹ 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2024年9月22日于“未来峰会”通过。纳威联合国总部。

² 联合国。《全球数字契约——联合国未来峰会》。2024年。

³ 联合国数字与新兴技术办公室。《全球数字契约》。2024年9月22日。

⁴ 联合国秘书长。《我们的共同议程:政策简报5:全球数字契约——为所有人建设开放、自由和安全的数字未来》。联合国数字图书馆,2023年。

⁵ 联合国大会。《未来契约》。2024年9月22日通过。A/RES/79/1。

⁶ 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官方网站。2024年。

⁷ 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第19届年会。”2024年12月15日至19日,沙特阿拉伯利亚德。

⁸ 联合国新闻。“互联网治理论坛:塑造安全、公平的数字未来。”2024年12月16日。

⁹ 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互联网治理论坛闭幕,呼吁加强多利益相关方行动。”2024年12月19日。

¹⁰ 联合国。“互联网治理论坛第19届年会:概述。”Indico.UN。2024年12月。

¹¹ 各国议会联盟。“2024年互联网治理论坛议会轨道。”2024年12月。